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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其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范围和方式作出重大改革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获得通过的修订后的消防法,对现行消防法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制度作出较大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郎胜今天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有必要对现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制度进行改革。
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6月25日批准发布GA 836-2009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将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职责,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
一、多层、高层建筑及厂房验收需送审的图纸和资料 1、初步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2、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限2006年1月1日前施工图消防设计已通过消防部门审核通过的建设工程)。 3、《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复印件)(限2006年1月1日后施工图设计经中介审图公司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和《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备案告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06 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中国江苏网 > 新闻 > 国内 > 正文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http://news.jschina.com.cn 2009-04-28 05:18:00 查看评论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是建筑消防安全的源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是保证建筑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修订后的《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一是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
您是本站第 位访客!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上半年度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情况的公告 时间: 2009-8-6 浏览次数: 市教育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文化局、卫生局、规划局、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局、旅游局,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 :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 〔 2006 〕 15 号) 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市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单位密切配合、共同把关,积极推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工作,努力消除因源头把关失控而产生的火灾隐患,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各支队具体承担。 汉江消防支队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由其所属大队承担,应配齐相应技术人员,建立相关执法制度,并报请总队同意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网上备案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填表说明 一、在填表前,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并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责任 二、表格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 以“ * ”号标识的为必填项。 “联系人”、“联系电话”栏必须填写有效的联系方式, 三、表格中出现多个“□”,表示有多个内容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打√。
9月1日,成都市公安消防支队开通“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网上办理系统”,在国内率先实施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创新新举措,建设单位可在消防支队建审、防火等部门39名执法人员组成的备选库里随机抽取人员审核、验收,验收时间缩短至5个工作日,若不满意首次所选人员,可重新选择。 该措施确保了建设工程审核验收质量,提高了执法公开、公正和工作透明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06 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类 别 需 送 审 的 图 纸 和 资 料 多 层 高 层 及 厂 房 1、初步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2、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限2007年1月1日前施工图消防设计已通过消防部门审核通过的建设工程)。 3、《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复印件)(限2007年1月1日后施工图设计经中介审图公司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和《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备案告知书》。 4、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表(原件)(附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质量合格承诺书》、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质量合格承诺书》、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合格承诺书》、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合格承诺书》)。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原件)。 7、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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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新标准发布 2009/7/7/08:31 来源:公安部消防局标准规范处 作者:屈励 【 慧聪消防网 】 公安部 技术 监督委员会6月25日批准发布GA836-2009《建设工程 消防 验收评定规则》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将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职责,是防止形成先天性 火灾 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
本要求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制定。 建设单位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所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本要求。 一、一般要求 (一)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在线 > 法律法规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时间: 2009-08-23 17:09 来源: 贵州消防网 作者: 点击: 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网站首页 >> 办事指南 >> 正文 阅读文章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2008-07-02 08:51:13 作者: 重庆消防 来源: 重庆消防 浏览次数:( 690 )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沙坪坝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公安消防支队窗口 服务对象:社会单位、公民个人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审批程序:1、受理 2、实地查验 3、发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申报材料: 1. 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 公安消防部门初步设计审核意见书; 3. 公安消防部门施工图设计审核意见书或《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报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备案告知书》、装修工程验收还应提供所在建筑主体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4.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表(含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质量合格承诺书》、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质量合格承诺书》、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合格承诺书》、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合格承诺书》); 5.
图书介绍:不仅权威,而且全面,实用,具有一定前瞻性。 公司官方网站:www. 5658book.cn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手册》 *图书册数* 全一卷 16开精装 *出 版 社* 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年5月出版 *本书作者* 编委会 *图书定价* *299.00元 *优 惠 价* *180.00元 *订购电话* 图书详情:不仅权威,而且全面,实用,具有一定前瞻性。 公司官方网站:www.
第七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从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成员中选取,评审专家所从事工作或所学专业应当与技术评审的内容相近,且必须与评审项目无利益关系 。 多消防专业内容的专家评审,不同专业的专家比例应当均衡。
« 查看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的所有网络搜索结果 新浪网 我市举行 建设工程 应急抢险救援演练 新浪网 - 4小时前 原来,这是一场 建设工程 应急抢险救援演练。 据了解,此次演练规模超过以往历次演练,是我市第一次市一级 工程 抢险演练,副市长张思平观看了演练,龙岗区政府、轨道办、公...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方便建设单位能够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二、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三、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四、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中遇到的问题,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咨询。 江苏省消防总队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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